Friday, February 22, 2008

Home Alone?!

Home Alone?!
陳心田 獅子山學會經濟研究員

對香港新聞時有留意的讀者,應該注意到近數月接連出現孩童被單獨留在家中而發生意外的新聞。今年八月,一名三歲的男孩在沒有父母看管的情況下玩弄打火機,釀成意外更連累了年僅兩歲大的妹妹;九月二十九日剛發生的一樁悲劇,一場火災奪去了一名患有自閉症十歲小孩的寶貴生命,而當時家中只有該小孩和比他年長四歲的姊姊。很多人對這類事件的即時反應是希望政府立法禁止成人將小童留在家中!

加拿大對於成人把兒童單獨留在家中有一定法律指引。當發生任何成人疏忽照顧小朋友的慘劇,公眾很自然便是要求政府立法、執法以解決問題,這是可以理解。然而細心思想,我們會發現要求政府介入並非如想像般簡單。首先,出於善良動機的立法可以帶來與立法原意相違背的後果。最簡單的例子是最低工資的法例,原意要保護社會上的貧困勞工,實行時卻反而有很大機會令致低技術、少經驗的一群「人浮於事」。即使立法後沒有明顯的負面效果,法例實際上能否有效被執行又是另一大難題。就以將小孩逗留家中的行為來說,連居住在附近的左鄰右里也每每未能得知以作出舉報。假如出現了意外後,警方當然容易知道誰犯了法並作出檢控,但屆時只能夠做到事後懲罰,預防性則欠奉。話說回來,倘若成人因遺下孩童以發生事故,孩童所受的損傷可能已經是涉及事件的成人最大「懲罰」及其他家庭最強「阻嚇」。我們或許依舊可以作出如下的假設--絕大部份的父母家長,對於自己或者和自己有關的小孩子所付出的關懷及注意不比政府官僚及政客少,根本無須政府立法規管自己怎樣照顧孩童。對於不負責任的一班成年人,基於政府難以在千千萬萬的家庭之中把該類行徑偵查出來,有關法律可否減低’Home Alone’的數目也實在成疑。

話需如此,加拿大既然已經立下了相關的法律,筆者認為無必要在現時急於廢除,不過任何收緊法例的政策亦可免則免。要改善’Home Alone’的現象,與其把重點放在以「棍子威嚇」,不如多從「蘿蔔獎賞」的方向去想。家長冒險把孩童留在家中,不少都有其苦衷,同時又欠缺其他支援(例如親人、朋友及鄰舍的網絡)。政府可以透過稅務豁免,支持本國社區的慈善團體及至企業(替旗下的僱員)舉辨日間托兒服務(Day care),但無必要把日托服務變成強逼性政策--畢竟如菲沙研究所去年的一份文章所提醒,照顧孩童的方式應當以父母的選擇為依靠,而日托服務亦並非大部份加拿大人的偏愛。此外,香港眾多家庭僱用外藉家務助理協助照顧孩童,加國政府是否也可以考慮仿效,放寬限制引入更多外傭以支援家庭的需要?最後,政府若是果斷放寬最低工資的法例,一般家庭應該更加容易負擔起聘請臨時保姆(baby sitter)的開支,渴望累積工作經驗的年青人或已退休但有心有力的者英長者則有望獲得更多工作的機會,不失為「一家便宜兩家著」的良策!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