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21, 2008

立法不是解決長工時的萬靈丹

[2006-05-06] 立法不是解決長工時的萬靈丹
■陳心田 獅子山學會經濟研究員
 特首曾蔭權最近在一個聚會中批評銀行界在復活節只顧享受假期,卻忘記積極在辦公室回應內地新推出的金融政策。本人對銀行界上班一族於假期放鬆一下而竟招來批評,實在百思不得其解。退一步說,就是銀行僱員真的要犧牲假期而搏殺一番,也是業界老闆及員工之間的事情,和曾特首又有何相干?更諷刺的是在數個月前,特首提出政府實行五天工作日的安排,以帶頭激勵港人多享家庭之樂。言猶在耳,現在又批評人家享受法定假期,當中邏輯難以理解。事實上,私人機構的工時、假期基本是僱主及僱員之間的安排,特首及政府不需亦不應多作批評。
 香港上班一族大都工作繁忙,不少長期欠缺休息,後果不容忽視。除了對個人身心健康有一定的負面影響,亦可能因為欠缺和家人相聚的時間而逐漸引致家庭問題。在僱主方面,手上掌管的倘若是疲兵乏將,似乎也談不上對自己的業務及生意有何好處。香港有立法會議員一直提出政府要立法制定工作天上限,但立法又是否有效及可行呢?
 今天香港有某些「立法愛好者」喜歡以立法糾正一些現象。工資太低麼?引入最低工資吧!工作時間過長麼?立法限制工作時間吧!七個工作天不合理麼?限制只可以五日上班吧!先不說某些「立法愛好者」是否可以從立法中得益—例如律師便可以在立法後有更多代表訴訟的機會!就算「立法愛好者」動機單純,一心指望立法可以改變社會上不公平的現象,實情是立法可能會帶來社會大眾更大的損害。
 我們在決定訂立任何法例之前,一定要留意任何法例本身猶如雙刃利劍—法例一方面界定不保障了某些權利,但同時卻限制及削弱了某些的自由。設定工作天的上限或最高工時的困難也在於此。在工作時限下,員工的確是受到某程度的保護,但所付的代價卻包括喪失和僱主議定工時的自由、加班趕工的靈活性乃至工作時間的安排的自主性。僱主方面則可能因為政府立法後的諸多限制而減少投資創業,最終令致職位減少,更多市民遭受失業之困苦。最後,工作天的設立可能增加主僱之間訴訟,增加成本,如此得益者卻是因訴訟而獲利的法律界人士。
 除此之外,任何法例均需要監督才可有效實施,否則不如不立。監督卻並非免費午餐,需要政府調撥資源,這又帶來一筆社會成本。香港各行各業工作性質差異雖大,但很多職業卻難以清楚界定。例如一位銀行僱員可能便要同時肩負出納及推銷財務產品兩類工作。簡單來說,依據行業性質去訂定工時限制是既困難亦無理的。
 要僱主調整員工的工作時間,最終是要出於僱主的誘因及員工的自由選擇才可成事。(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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